中科園發〔2009〕28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重點企業擔保融資,完善和規范有關扶持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若干意見》(京發〔2009〕11號)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京財預〔2006〕176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的“瞪羚”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以及依據本辦法確認的其他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擔保融資扶持資金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企業的擔保融資服務業務,應當由與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合作的擔保機構實施。
第二章 擔保融資支持對象及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支持的“瞪羚”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嘘P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的會員;
。ㄈ┢髽I的年總收入規模在1000萬元至5億元之間。其中,年總收入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年總收入在5000萬元至1億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10%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年總收入在1億元至5億元之間,收入增長率達到5%或利潤增長率達到10%;
。ㄋ模┥暾埖膿YJ款期限為三年以內。
第六條 本辦法支持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ǘ┢髽I創辦時間在五年以內,企業法定代表人為歸國留學人員;
。ㄈ┮幻蚨嗝魧W人員出資人的出資額占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其中現金部分不低于25萬元人民幣;
(四)使用中關村企業標準征信報告;
第七條 成功發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信托計劃和企業債券的企業,以及注冊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并經有關部門確認的軟件外包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且已加入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的,可申請得到本辦法規定的有關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擔保融資支持措施
第八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為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實行快捷擔保審批程序,簡化反擔保措施,留學人員創業企業執行1.584%的擔保費率和0.3%評審費率,其他企業執行1.782%的擔保費率和0.3%評審費率。
第九條 合作銀行實施快捷貸款審批程序,執行流動資金貸款基準利率。
第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給予獲得擔保貸款的“瞪羚”企業貸款貼息支持。
根據其信用狀況,將“瞪羚”企業分為五個星級,具體依據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瞪羚計劃”企業星級評定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評定。
一星級至五星級“瞪羚”企業,可獲得的貸款貼息率分別為20%、25%、30%、35%和40%。
第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給予獲得擔保貸款的留學人員創業企業、軟件外包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50%的貸款貼息,并按1%的擔保費率給予企業擔保費補貼。
第十二條 “瞪羚”企業、軟件外包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每年享受上述補貼支持的最高擔保貸款額為3000萬元。
第十三條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申請的擔保貸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單筆申請額度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期限為一年以內。對管理規范、具有較好成長性的留學人員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擔保貸款額度和延長擔保貸款期限,但最高額度不超過300萬元,最長期限不超過兩年:
。ㄒ唬┐_有較大規模的貸款需求;
(二)至少申請過一次擔保貸款,并且還款記錄良好;
(三)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企業凈資產的60%。
第十四條 發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信托計劃和企業債券的企業,可獲得社會籌資利息、信托或債券管理費和擔保費等綜合成本20%的費息補貼。
第十五條 企業的同一筆擔保貸款只能申請一種方式的貼息和貼保費支持。
第四章 擔保融資企業申請和受理
第十六條 “瞪羚”企業名單由中關村管委會根據企業上報統計數據和“瞪羚”企業條件,于每年5月份統一確定,并由中關村管委會網站(www.zgc.gov.cn)向社會公開發布。當年新名單未出前按上年度“瞪羚計劃”企業名單執行。
留學人員創業企業由中關村管委會確認;軟件外包企業以在北京市商務局進行合同登記的軟件外包企業名單為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以北京市半導體行業協會認定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為準,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七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合作的擔保機構,集中受理企業的貼息和貼保費申請,企業應在還款結束后半年內提出貼息和貼保費申請,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條 企業通過合作的擔保機構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貼息和貼保費支持時,應向合作的擔保機構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ǘ┲嘘P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ㄈ┑闪缙髽I星級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擔保貸款貼息和貼保費申請報告》(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企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批表》;
。┢髽I擔保貸款利息單和擔保費單據復印件(加蓋財務章);
(七)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代企業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貸款貼息和貼保費資金支持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嘘P村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會員證書復印件;
。ㄈ┑闪缙髽I星級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擔保貸款貼息和貼保費申請報告》(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五)《企業擔保貸款貼息審批表》;
(六)企業擔保貸款利息單和擔保費單據復印件(加蓋財務章);
。ㄆ撸稉C構代企業貼息和貼保費申請報告》;
。ò耍┢髽I貸款貼息詳情匯總表;
。ň牛┲嘘P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關申請表應注明“瞪羚計劃”、“軟件外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信托計劃或企業債券等類別。
第二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上述材料并審核完畢后,將利息和保費補貼款撥付給合作的擔保機構,由合作的擔保機構,在十五個工作日內,逐一向申請企業進行撥付。
第五章 擔保費用補貼標準及程序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合作的擔保機構為園區“瞪羚”企業、留學人員創業企業、軟件外包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中關村管委會根據其提供貸款擔保的規模,每年給予新增擔保額的0.25%的擔保補貼,年度補貼額最高1000萬元。合作的擔保機構為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信托計劃和企業債券提供的擔保,其擔保金額計入當年補貼擔保總額中。
擔保期限少于8個月的擔保額,減半計入當年應補貼擔?傤~。
第二十二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按季度,就實際新增擔保貸款累計金額,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擔保補貼支持資金申請報告》及《企業擔保貸款明細表》(加蓋公章)。
第二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收到擔保補貼申請材料并審核完畢后,將擔保補貼資金撥付給合作的擔保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應定期向中關村管委會報送《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擔保貸款項目情況季度報表》。
第二十五條 企業在申請擔保貸款及補貼時弄虛作假的,在擔保機構和貸款銀行對其追償的基礎上,中關村管委會今后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申請。
第二十六條 合作的擔保機構在申請擔保補貼、代企業申請貼息貼保費時弄虛作假的,責令退回相應補貼款,同時中關村管委會取消其合作機構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25日起實施,原《中關村科技園區企業擔保貸款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07]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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