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做好在京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京研究開發機構由市科委負責認定,經認定合格后,由市各部委頒發《駐京研發機構證書》,憑證書可享受《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暫行規定》中的各項政策。 第三條 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范圍:凡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臺灣地區及國外的組織,企業或個人在北京市轄區內設立的從事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機構,包括獨立的企業法人和事業法人以及企業內部設立的非獨立法人的各類研究開發機構。獨立企業法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登記。 第四條 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條件:駐京研發機構應當在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內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高科技研究、社會公益性科學研究以及上述領域的技術開發和試驗發展,同時還應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l、駐京研發機構應有明確的研究開發方向,并符合國家及北京地區的技術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場所、儀器設備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條件。其中科研用房在200平方米以上,固定資產在1000萬元以上。 2、駐京研發機構的總人數應在1O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50%;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占機構總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60%。 3、駐京研發機構年技術性收入占總收入比重應不低于50% 。駐京研發機構為獨立企業法人的,研究開發經費占總收入的比重應在20%以上;非獨立法人的研究開發機構,每年投入的研究開發經費應占企業銷售收入的10%以上。 第五條 駐京研發機構的認定程序:認定駐京研發機構,可向所在區縣科委申請并填報《駐京研發機構認定申請書》,同時報送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注冊登記證明影印件,營業執照副本; 2、研發機構的章程。非獨立法人的研發機構,應出具組織機構有關材料; 3、場地和儀器設備等有關證明; 4、本科以上研發人員的學歷證明影印件。 經區縣科委初審后,報市科委認定。市科委在接到上述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頒發《駐京研發機構證書》,駐京研發機構憑市科委認定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享受各項優惠政策的手續。 第六條 市科委對駐京研發機構每年復核一次。凡不合格的予以吊銷證書,并不再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七條 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駐京研發機構,可免除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同時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試驗區內的享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試驗區外的享受區外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政策。國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地區、臺灣地區的組織,企業或個人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駐京研發機構,凡投資總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可免除外商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同進頒發《外商投資的技術企業證書》,享受《北京市關于鼓勵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規定》中的各項政策。 第八條 駐京研發機構中內地公民辦理因私護照、特區邊境證、港澳同胞辦理暫住證及多次出入境簽證及外國籍人員的居住證等由所在駐京研發機構出具證明,到主管公安機關辦理。 第九條 駐京研發機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等向所在地區縣政府申報,由市計委、市經委按其項目性質分別確定后,到北京海關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有關手續。 第十條 中央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的組織企業及個人設立的駐京研發機構實行獨立核算的,其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活動取得收入在30萬元以下部分,憑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認定登記證明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所得稅手續。 第十一條 駐京研發機構用于科研開發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屬于《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所列項目,憑市科委頒發的《駐京研發機構證書》,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辦理按零稅率計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手續。 第十二 條駐京研發機構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建設自用的研究開發用房,須按規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手續。 第十三 條駐京研發機構中的中方科技人員評定職稱,可向所屬人才交流中心申報,經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委托相應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定后,頒發職稱證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事宜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北京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