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為推動北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升本市自主創新能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組織做好2014年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3]3030號)要求,依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668號)和北京市《北京創造?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京發改[2012]694號),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2014年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北京市參股創業投資基金合作機構,共同發起設立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基金由專業管理團隊管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股權投資方式重點扶持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高新技術產業領域處于初創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的創新型企業發展。
具體事項如下:
一、設立基金規模和要求
1.北京市擬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在軟件與集成電路設計、移動互聯網、新材料、生物技術、先進裝備制造、節能環保、高技術服務業等領域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每只基金總規模不低于2.5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出資0.5億元,北京市政府出資0.5億元,社會出資(不含各級政府出資)在基金中比例應不低于60%。
2.設立基金投向指定產業領域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資規模的80%,其余應投向高新技術領域;投資于北京地區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資規模的70%;投資于初創期、早中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額度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60%;
3.設立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設立基金70%資金委托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創業投資基金;
4.設立基金只能委托一家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不支持同一管理團隊(或實際控制人)在同一地方或不同地方同時申報多只基金,不支持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總部集中決策且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管理機構申報;
5.參股基金出資人架構清晰明確并詳細披露,基金出資人需全部落實。除各級政府外,設立基金中的出資人數量應多于3個(含),不超過15個(含),且單個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6.在基金組建方案正式報送前,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完成工商注冊,并對設立基金認繳出資,認繳出資比例不低于基金規模的1%。
二、申請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管理活動,實收資本金應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創業投資資金不低于1億元,且所有投資者均以貨幣形式出資;
2.有一定的資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高級管理人員應管理過經備案主管部門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且管理業績優良;
3.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3個對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成功投資案例,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于原始投資20%以上;
4.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健全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5.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6.無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基金方案在設立過程中原則上不應發生重大變化和調整,如基金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管理團隊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員發生變化、出資人變更導致50%以上社會出資額變化的,基金方案應重新申報、審批。
四、申報單位應按照《申報材料內容要求》(見附件)要求編制基金設立方案,提交相關附件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請各申報單位于2014年1月24日前將申報材料送至北京市工程咨詢公司(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南大街甲2號天銀大廈A西座823室):
1.申報材料及相關附件一式八份(具體要求見附件)。
2.申報材料電子版一式兩份(光盤)。
六、我委將會同市財政局委托北京市工程咨詢公司組織專家對各單位所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申報單位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等工作,待各出資人簽訂相關協議文件后,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上報正式方案。
七、項目申報材料不退回申報單位。
聯系人:
市發展改革委: 羅會卿電話:66415588-0240
北京市工程咨詢公司:劉紅濤 電話:66419876-5080;李 蕾 電話:66419876-5058
黨 濤 電話:66419876-5085
市發展改革委高技術處
2013年12月24日
附件
申報材料內容要求
一、申報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創業投資基金組建方案:包括設立背景和目標、基金規模、組織形式、投資領域、發起人和基金管理機構、管理架構、項目遴選程序、投資決策機制、投資托管、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經營期限等;
2、創業投資基金發起人協議(草案);
3、創業投資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草案);
4、創業投資基金委托管理協議(草案);
5、創業投資基金資金托管協議(草案);
6、項目儲備情況及第一階段投資計劃;
7、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主要發起人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8、企業出資人關于批準投資基金的董事會、股東會(合伙人會議)決議或個人出資人的相關財產、資金證明;
9、基金管理機構和團隊情況:基金管理機構營業執照、章程(合伙協議)、股權結構和實際控制人、管理架構和高管名單、激勵措施等;
10、基金管理機構正在或曾經管理過其他基金的應說明管理其他基金的基本情況,包括基金名稱、注冊地、主要投資方向、規模、當前實繳資本、投
資項目情況等,并附承諾在申報基金完成70%投資前不募集或接受新的委托管理其他創業投資基金的股東會(合伙人大會)決議;
11、基金管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詳細資料及履歷、管理各類基金情況、主要項目投資案例及參與程度、主要管理人員之間的合作經歷等。
二、注意事項
申報單位準備有關文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以虛假材料申請的,將取消合作機構申報資格。
(二)申報材料封面應標明下列內容: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
(三)申報單位應按順序準備申報材料,并列出目錄。
(四)材料一律用A4紙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