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關村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和學生科技創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從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部門預算中安排,實行總額控制,專門用于引導高等學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支持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和學生科技創業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統籌管理、注重實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建立申報受理、結果公示、追蹤問效的全過程管理機制,實現資金分配的激勵和約束。
第五條 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并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六條 中關村管委會建立篩選機制,組織資金申報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企業給予資金支持,并根據企業發展情況進行跟蹤服務。
第二章 支持方式、范圍與支持條件
第七條 專項資金以一次性無償資助的方式支持高等學校科技人員和學生創辦的科技企業。
(一)高等學校擁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員,以現金方式出資并持有企業股權,在中關村示范區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可按照不超過科技人員現金出資額度的20%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科技成果是指由高等學校依法持有的,經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中藥品種,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專有技術,各類創意設計作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科技人員是指參與科技成果研發的高等學校的教師。
(二)高等學校教師作為天使投資人投資的學生(含在校學生和畢業兩年之內的畢業生)科技創業企業,可按照不超過教師現金出資額度的50%申請專項資金支持。
(三)每家企業獲得專項資助的數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專項資金支持主要用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和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八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本辦法實施后在中關村示范區注冊,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具有切實可行的商業計劃,知識產權明晰;
(二)高等學校科技人員的現金出資或高等學校教師對學生創業企業的現金出資已實際到位,所形成的股權尚未退出;
(三)尚未獲得政府其它專項資金支持。
第三章 資金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企業申請專項資金,應按中關村管委會發布的資金申請通知,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負責受理申請,并進行資格、內容審核及最終審批。
第十一條 中關村管委會在官網(www.zgc.gov.cn)上對擬進行專項資金支持的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2周;期滿后,對確認無異議的,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至企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將專項資金納入公共財政資金考核評價體系,根據公共財政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市財政局。
第十三條 中關村管委會作為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單位,可以對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進行抽查,對弄虛作假、套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的企業,將收回已撥付資金,并在網站予以通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