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公司):
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將《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政策》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抓好落實。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圍繞加快建設高端引領、創新驅動、綠色發展、開放包容的京北創新中心、國際科教新城的戰略目標,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作用,結合昌平區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資金,區財政在本級預算中安排,資金規模為每年8000萬元。本政策中所需資金由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資金支出。
第三條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區注冊并納稅的企業、駐昌高校、科研機構和專利權人。
第四條 同一個企業的同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項政策支持,不得重復享受。
第二章 產學研及成果轉化支持政策
第五條 支持科技產業及技術聯盟的發展。支持初創階段的科技產業及技術聯盟,在初創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對其每年開展的聯盟工作按其行業影響力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對其組織實施的重點項目擇優給予投資額20%的支持,同一聯盟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取得資質認定。
1.上年度獲得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支持。
2.上年度獲批的市級(省部級)和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等,分別給予50萬元和80萬元的支持。
3.獲批的市級博士后(青年英才)創新實踐基地和區域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別每年給予50萬元和80萬元的支持。
第七條 支持科技項目研發及成果轉化。
1.獲得北京市和國家相關部門支持的科技項目及科技獎勵,分別給予一次性30萬元和50萬元的支持。
2.支持區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研發項目,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按照對項目研發實際投資額的20%擇優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獲得市級以上相關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開展持續創新活動取得科研成果,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3.支持科技創新成果產業化。支持區內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或區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區內的分支機構自主研發或者購買科研成果在昌平區轉化,按其對項目投資額的2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鼓勵企業自主研發產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昌平區內產業化,對地方財政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企業,按地方財政貢獻的2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經營三年以上在昌平區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用于獲得市級及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支持的項目、與北京市和昌平區合作的項目、科研成果落地昌平區的項目、具有較高行業帶動作用和地方貢獻的項目拓展產業化空間,按20萬元/畝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八條 鼓勵技術合同登記。鼓勵在昌平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合同登記,技術合同登記支持政策設立“技術合同登記總額支持資金”和“技術合同登記數量支持資金”兩項,每項十五個名額,分三個支持等級,分別給予5至10萬元的支持。
第三章 促進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
及留學人員創業園發展支持政策
第九條 支持初創期建設。在初創階段一次性給予大學科技園及分園管理機構200萬元的支持,用于大學科技園及分園內的產學研合作項目、創業投資、技術轉移、公共服務平臺及技術平臺等方面建設;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50萬元的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園30萬元的支持,用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留學人員創業園環境建設,開展企業創業輔導、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拓展、中介代理、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
第十條 支持大學科技園及分園在昌平區發展。每年對大學科技園及分園按照以下條件綜合考評,按照考評結果分三個等級予以支持,支持資金分別為60萬元、80萬元、100萬元。
具體考評內容為科技成果轉化、校內師生創業數、孵化面積、入駐企業數、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企業投融資服務及獲得上級單位資質認定、扶持在孵企業上市、人才培養、每年入孵企業增長率等。
第十一條 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在昌平區發展。每年對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以下條件綜合考評,按照考評結果分三個等級予以支持,支持資金分別為40萬元、60萬元、80萬元。
具體考評內容為孵化面積、入駐企業數、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企業投融資服務及獲得上級單位資質認定、扶持在孵企業上市、人才培養、每年入孵企業增長率等。
第十二條 支持留學人員創業園在昌平區發展。每年對留學人員創業園按照以下條件綜合考評,按照考評結果分三個等級予以支持,支持資金分別為40萬元、50萬元、60萬元。
具體考評內容為資質認定、引進留學人員企業數、高層次海外留學人員創業數、孵化面積、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對企業投融資服務、科技成果轉化、扶持在孵企業上市、每年入孵企業增長率、海外人才延攬等。
第四章 知識產權支持政策
第十三條 專利資助及獎勵。對專利國際申請費和年費、專利申請代理費給予部分資助,區內在校中小學生申請專利費用予以全額資助,對授權的專利以及年度專利申請數量增長部分進行獎勵。每個專利權人每年獲得資助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專利成果商用化。對專利技術交易,給予合同總額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資助。每個單位每年獲得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出口專利產品的單位,按其支付海關知識產權保護備案費的金額給予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品牌建設。實施知識產權托管工程,開展專利戰略研究,建設和完善專題專利數據庫,實施海外知識產權侵權分析及預警,資助標準按照項目合同總額的15%、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各行業知識產權聯盟工作承擔單位,每年給予10萬元的資助。
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以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獲得的銀行貸款,給予成本資助和利息補貼,資助比例不超過評估費及擔保費總額的50%、利息總額的50%。每個專利權人每年獲得成本資助、利息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七條 專利保險費用資助。對已投保的單位,按其所投保的專利保險險種給予保險費資助,專利保險費用資助比例為專利保險險種保險費的10%,最多資助2年。每個單位每年專利保險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八條 支持資金應專項用于項目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承擔單位應單獨反映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確保支持資金嚴格按照規定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九條 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區科委負責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申請專項資金的企業法人代表及相關業務人員,對資金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在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出現違反規定的,區財政局可隨時終止該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權,并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六章 財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承擔單位收到專項支持資金,應先計入“其它應付款”科目,待項目完成后,形成資產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科目。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收到獎勵資金計入“補貼收入”科目。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政策由區科委負責解釋,依據《昌平區科技創新支持政策指南》具體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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